内容摘要:《民法典》第563条总结原《合同法》第94条的立法经验,以目的落空作为判断根本违约的标准。较之于比较法上的违约具有严重性、造成严重损害、实质性地剥夺期待利益的判断标准更具合理性,我国《民法典》采取目的落空标准更加明确、具体,对于区分缔约目的和动机,正确引导合同解释,促进合同履行符合目的,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毕竟目的落空是较为抽象的概念,在适用中理解并不统一,需要在个案中采用当事人约定、是否违反主给付义务、履行利益是否丧失、是否造成重大损害等规则予以确定。在不同的违约形态下,也应该根据目的落空标准具体认定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内容摘要:《金融法》作为金融领域基本法的定位已经明确,但理论界对其定位的精确内涵及其体现的规范属性仍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认知,难以为立法者提供明确的理论参考。对此,领域法理论和法体系理论提供了有效的分析工具。从领域基本法的定位来看,《金融法》应是金融领域法律体系的统合基本法,具有纲领法、框架法、公私融合法的规范品格。据此,金融基本法的规范属性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以金融体系自身及其与实体经济的关系为规制对象,具备规范内容的齐整性;二是以法律关系为支点,整合形成监管组织法、监管行为法、规制性私法、促进措施法等多元规范类型;三是在规范效力位阶上,与单行法具有同等形式效力,但在法律适用层面对单行法发挥实质优先的指引功能。
内容摘要:为应对理论与实践的变迁,中国保险法需要完成功能主义范式的转向。此种范式的保险法应然规范主要指向从不同功能视角抽象得出的法律原则与规则。具体而言,为助力保险经济补偿功能的实现,立法应以意思自治、对价平衡与合理期待为核心原则,指引保险人说明义务与内容控制等规则的完善;社会管理功能的实现需要肯认风险治理原则,并完善安全维护义务与责任保险人的抗辩与和解义务规则;资金融通功能的实现则需要确保收支相等、资金运用安全与投保人保护原则得到贯彻,并确立保险业反垄断豁免制度、完善保险人破产规则。正是保险法各种功能背后隐藏的法律原则与保障规则,共同构成了完整和完善 的保险法体系。
内容摘要:刑事司法实践中,针对旧法形成的司法解释、批复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在现行《刑法》适用中继续被援引的现象长期存在。相较于新旧法交替初期的过渡性衔接,更值得关注的是,现行《刑法》实施多年以来,旧有解释仍持续影响构成要件理解、罪量判断和程序处理。跨法参照虽具有维持概念解释稳定、延续规范性预期、缓解规则供给不足等现实功能,但这些功能只能说明其何以存在,不能直接构成其正当性根据。真正决定跨法参照能否成立的,仍然是罪刑法定原则。只有当日解释所表达的结论仍可被现行法条文、体系和规范目的所容纳,且不会导致对行为人的实质不利扩张时,相关参照方可被理解为对现行法的解释续接;反之,凡借旧解释填补现行法空白、扩张构成要件或固化过时制度背景者,均应受到严格限制。由此,跨法参照不应被视为旧解释当然延续的结果,而应被置于法条、事实、控辩与学理共同参与的规范性竞争之中,经由公开说理接受检验,从而在规范稳定与个案正义之间形成更具说服力的平衡。
内容摘要: 在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背景下, 政府在科技创新促进中承担制度供给、资源配置、公共服务和风险监管等重要职责。科技创新的有效推进, 既有赖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也离不开政府在基础研究支持、创新环境营造和制度保障等方面的积极作为。政府在介入科技创新的过程中, 其行为模式可以归类为管理型政府行为、调控型政府行为以及赋能型政府行为。政府促进科技创新的法治化路径, 需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 遵循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运行规律, 在法治轨道上合理界定政府权限边界, 优化政府服务科技创新的职责配置, 进而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 为科技强国建设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内容摘要:“单人+AI”的人工智能一人公司作为一种新型创业范式,正在重塑我国的企业组织形态,其镌刻着股东有限责任的制度基因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社会经济需求,在数字技术赋能的基础上,具有效率高、成本低等优势,已在我国各地广泛兴起。人工智能一人公司以一人公司为法律载体,具有明显的劳动雇佣资本、经营管理高度智能化以及企业家中心主义突出等特点。既有的公司法规制体系仍以传统商事主体为规制原型,未能供给充足且适配的激励性机制与约束性机制,难以实现人工智能一人公司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为此,在激励机制端,于准入方面,应当缓和公司住所的登记限制,允许人力资本作价出资;于运营方面,应当为人工智能参与公司治理预留制度通道,搭建适配人工智能一人公司的多元融资渠道;于退出方面,应当调试公司简易注销制度,激活歇业制度,创设人工智能一人公司极简注销机制。在约束机制端,应当强化人工智能一人公司内部的监督力量,要求创业者承担促进企业社会责任实现的义务和监督“数字员工”的义务,落实内部主体的个人责任。
内容摘要:科学的判断标准是网络虚拟财产立法的基本前提,作为制度性事实,网络虚拟财产与有体物存在本质区别,基于有体物特征的判断标准难以用来准确识别网络虚拟财产。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判断应采取功能主义排他性标准,并采用两个阶段依次鉴别:第一阶段,基于功能对齐的方法,坚持技术中立原则,将依法属于数字财产的网络事物排除在外,防止网络虚拟财产与数字财产混淆;第二阶段,依据构成网络事物的网络技术、网络协议、法律法规等因素,对网络事物的排他性作出判断。只有依法能够被排他性利用的网络事物才属于网络虚拟财产,违法取得的网络事物应被视为违法数据,不具有现实资产连接功能的非同质化代币应被视为特殊数据。
内容摘要:信息网络犯罪的跨地域性与链条化特征对传统刑事管辖制度构成深刻挑战,使得并案处理成为司法机关打击此类犯罪的重要程序机制。然而,理论与实践中常将其与并案管辖混同,且该机制在适用过程中逐渐显现出突破立法框架的倾向。通过厘清并案处理与并案管辖的概念边界、梳理其规范演进与实践运行的具体样态可发现,司法实践中存在并案范围突破程序法定原则、“犯罪存在关联”认定标准模糊、程序规范体系缺失、被追诉人实质性程序参与权缺位等核心困境。有鉴于此,应立足程序法定原则,在立法上增设以牵连管辖制度为并案处理整体规制路径的相关规定,将并案范围严格限定于间接关联案件;同时,应完善案件移送管辖机制,细化并案流转的程序规范,设立违法并案的责任体系,并赋予被追诉人知情权与异议权等程序保障。通过系统化的程序构建与制度完善,在打击信息网络犯罪与权利保障、提升诉讼效率与维护司法公正之间实现平衡,推动并案处理机制的规范化运行,从而为信息网络空间的法治化治理提供刑事程序层面的有力支撑。
内容摘要:具身智能与养老服务的深度融合旨在应对人口老龄化背景下的护理资源供需失衡,但具身智能的全时段物理在场与拟人化凝视对老年人的物理空间、精神安宁及行为自由构成实质性干预,形成了生存安全刚需与生活安宁保护的深层张力。在涉及生命救助的紧急监护场域下,知情同意规则因生存依赖而面临适用局限,相关主体基于避责动机实施过度监管,侵权责任认定亦面临定性、损害后果量化与因果证明等多重难题。化解此种冲突需通过精细化的法益衡量,构建基于法益位阶的动态平衡机制。应确立人格尊严的基础性规范边界,以最小伤害原则界定技术干预的合理限度,并构建场景分级治理机制:在紧急救助场景确立生命法益绝对优先,在常态化监护场景回归安宁法益优位。同时,通过配置物理阻断功能以强化技术正当程序,并建立责任豁免机制以缓解产业界的风险压力,最终实现老年人权益保障与数字技术发展的协同演进。
内容摘要:人工智能贸易是以人工智能本身为标的的贸易活动,现已发展出人工智能技术贸易、服务贸易、货物贸易和综合贸易四种类型。人工智能贸易的RTA区域治理范式可归纳为“要素化治理”,即通过知识产权、数据、硬件产品等条款,规制人工智能“三驾马车”(算法、数据和算力)的跨境移转。在贸易治理重心从多边向区域转移的大背景下,这一范式具有突出的重要性。对主要RTA人工智能贸易相关规则深度的评估表明,RTA治理范式面临“俱乐部式”“不完全”和“碎片化”三重挑战,不仅影响中国人工智能产业与贸易的发展以及国际规则制定权竞争,更会使国际社会陷入“智能鸿沟”加速扩大的被动局面。我国可以以制度型开放为引领,深化数字包容性的双多边规则构建,健全人工智能贸易中算法、算力等新议题的治理机制,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RTA人工智能专门性条款或章节,以完善的法治助力全球人工智能贸易行稳致远。
内容摘要:《商事调解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商事调解迈入法治化发展的新阶段。商事调解的灵活性与多样性决定了单纯依赖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硬法难以实现对商事调解行业的有效治理,而亟需构建一种硬法与软法协同共治的模式。但在实践中,商事调解的软硬法协同治理仍面临软法效能不足、硬法监管过度以及软硬法协同不畅等现实难题。深化商事调解的软硬法协同治理,应当兼顾商事调解的灵活性与确定性、规范性与促进性、本土化与国际化。为此,须在明确硬法与软法角色分工的基础上,系统提升商事调解软法质量,构建规则互补的商事调解规范体系,促进行业自治与硬法监管的深度融合,形成软硬法“刚柔并济”的协同治理格局,从而为商事调解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内容摘要:法律如何介入区块链是法律与区块链法理研究的基本议题。该议题以“作为修辞的去中心化”为研究起点,可以导向法律如何评价区块链引发的权力科层结构改变这一研究思路,并为法律如何介入区块链提供融贯的理论框架。若法律对权力科层结构的改变持消极评价,则会抑制这一结构的改变,从而形成对区块链的监管逻辑;若法律对权力科层结构改变持积极评价,则会接受这一结构的改变并协同区块链演进为新的法律秩序,进而形成对区块链的协同逻辑。此外,该理论框架还能与法规范的性质相匹配。在法律表达上,监管逻辑侧重对风险的处理,而协同逻辑则侧重对新权力科层结构的安置。由此,该理论框架既能融贯地解释当下区块链法律实践,亦能指导未来区块链法治的发展。
内容摘要:元宇宙由概念叙事转入沉浸式平台并对权利义务进行差异化配置,使个性化法律看似具备可能性。但问题的核心不在于技术能否实现,而在于法律作为语言游戏所依赖的语用前提是否仍得到满足。法律并非命令集合,而是在共同体中被使用的规则体系,其具备公共性、可追随性与语境依赖性,并通过规则使用者的理由交换构建语用共同体。元宇宙中,个性化法律加剧了规则个性化与规则共同性之间的悖论,规则的差异化生成机制导致规则意义不可通约。此时,既有规范的“行为—后果”链条被模型的“输入—输出”逻辑改写,法律交往结构也因此趋于静默。通过克服元宇宙法律制定与实施的沟通障碍,划定个性化法律的容纳边界,并借助程序性机制重构与法治化安排,可使个性化法律回溯于公共规则与公共理由。否则,所谓个性化法律将徒具法律之名,而在实质上沦为针对个体的情境化指令,缺乏法律应有的品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