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数据是人类认识客观世界的媒介,是知识或创新的原料。在“大数据+机器学习”为主导的智能时代,传统以人类智能为主的知识生产方式被改变,进一步分为数据生产和知识生产两个阶段,其中数据具有生产资料性质。因此,推进数据资源的社会化利用,促进知识生产从而提升社会生产力是数据权益保护的最终目的。知识产权制度是为了激励创新,但作为事实的数字化表示,数据很难在知识产权体系中获得专有权保护,应当尊重数据持有
内容提要:数据在市场竞争中所发挥的作用愈发重要,已成为新型生产要素,具有基础性的关键作用。我国虽然制定了全球首部《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及时修改了《反垄断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在立法层面及时回应了规制数据垄断的需求,但是由于对数据如何实质性影响竞争效果的实现过程及原理仍难以全面透彻解释,数据要素基础制度尚未健全,导致相关监管立法、执法及司法规制难以及时有效精准地发挥作用,容易出现假阳性抑或
内容提要:数据竞争规则的构建,应置于“法益—权益—利益”的分析框架之下。目前《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在经历第三次修订,在数字时代的背景下,本次修订增加了若干数据及数字经济条款,这些条款中的诸多内容系已有司法实践规则的提炼与总结。《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益包括竞争者利益、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三重结构。对于数据反不正当竞争,应首先认定经营者的数据权益,进而判断其他经营者的相关行为是否影响其竞争优势和竞争
内容提要:数据已成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促进数据有效共享流通是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议题。纵观域外有关法律及政策,在依法保护的基础上,欧盟和美国均越来越强调对数据的合理利用。为解决当前场外黑市交易杂乱、数据不正当收集、数据爬虫技术不当利用以及场内市场数据交易不够活跃等问题,我国也有必要构建网络平台用户数据合理利用制度,在坚持用户同意原则、价值共享原则以及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的基础上,从合约利用、法定许
内容提要:数字经济发展产生的各类新问题,给经济法治建设带来了新挑战,也为经济法学研究提供了新素材和新机遇。对此,有必要从经济法总论层面的本体论、价值论、规范论和运行论等维度,以及经济法的部门法理论层面,分别展开具体分析,并结合数字经济的特殊性与相关法治实践,推动经济法学的理论拓展。基于“数字技术—数字产业—数字经济—数字经济法”的主线,可运用整体主义方法论,特别是系统论和信息论,对经济法学的理论拓
内容提要:场景理论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解释与实施,提供了一个独特的视角。场景理论并不关注隐私定义之精确、完整,而是关注精确地、系统地描述激烈改变的性质。场景理论认识到隐私信息、个人信息的复杂性和差异性,也认识到了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发展的快速性和复杂性,主张根据场景识别信息传输规则,体现了“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差异对待规制思路,有助于保护社会公众的合理期待。我们在应用该理论时,不能形式化
内容提要: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和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平台内外的网络纠纷呈现出“爆炸”态势,给诉源治理提出了一定挑战。当前,行政监管部门与司法机关作为诉源治理主体,已从实体空间分别建立了相对成熟的行政监管模式和司法治理模式,在网络空间颇有成效,但因平台经营者缺位,整体效果尚有待提高。平台经营者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制定、执行平台规则以及裁决平台纠纷的治理权力,绝非传统市场管理者可比拟。根据
内容提要:为平衡数据保护与数据流通之间的内在张力,个人信息基于类型区分而呈现强弱有别的保护格局成为必要。域内外实证法依循风险进路对个人信息进行了一般与特殊(敏感)的二元内部区分。作为一种规范性描述,特殊与敏感可作同义替代。对敏感信息的客观认定是多种利益风险的交合和多元风险参数的耦合,包括法律直接规定、体系性风险评估、个人信息二元内涵架构透视和信息处理契约的场景化判断。敏感信息可能给信息主体带来更大
内容提要:随着数据日益成为重要犯罪对象,数据安全类犯罪逐渐转向企业行为,而罚金刑的威慑效果和预防效果较为有限,难以应对泛在的数据安全风险。我国引入具有预防与惩治双重面向的数据合规激励机制,在惩治企业违规数据处理行为的同时预防数据安全风险。涉案企业合规整改过程中,修复数据安全类犯罪保护的个人法益并重构数据安全管理秩序,替代性遭受处罚措施。多种制裁方式的灵活并用和预防性的数据合规体系是能够真正实现制裁
内容提要:数字经济时代,数据的跨境流动在促进数字创新、提高经济增长效率、增进社会福祉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各国亦日益重视,并采取了不同的数据跨境政策。但相应地,数据跨境流动问题频发,我国在这方面也面临诸多法律风险,主要集中于数据安全、隐私保护、企业违规等。本文从上述法律风险产生原因出发,探讨我国跨境数据流动治理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并结合浙江自贸区建设实际,探索我国跨境数据流动法律治理体系的完
内容提要:全案由类案自动识别方法由自动化构建标签体系、标注数据集、建模训练和检测等部分构成,能够覆盖所有案由的要件事实,将关于类案的实践理性和法律规范要求嵌入类案系统中,从而有效提高类案系统发现、判断类案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可解释性。自动构建标签体系和标注数据使全案由方法现实可行、高效便捷,大幅减少误差和偏见。在LeCaRD数据集包含的9195份判决书上采用全案由方法,自动构建了涉及168个罪名的标
内容提要:基于涉长、短视频平台著作权纠纷的实证分析,可见在当前技术背景下,短视频产业发展尚未对现有著作权制度带来颠覆性影响,“避风港原则”仍是解决短视频著作权问题的一把“钥匙”。廓清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的认定标准,须重点探讨算法推荐机制对短视频平台“应知”标准以及“合理、有效”措施的影响,以个案式分析路径为注意义务的判定提供参考范式,以立法、司法及实务三个维度为短视频著作权生态治理提出具体建议,共同
内容提要:在我国长期的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可以免费参与的“互联网有奖销售”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不正当有奖销售条款的严格限制。不少学者呼吁将“有奖销售”改为“有奖促销”,但学界对这一问题缺乏理论探讨。实际上,“互联网有奖销售”与传统有奖销售存在天壤之别,从付费到免费,实现了从销售行为到广告行为的转型。“互联网有奖销售”的实质是“有奖广告”,它将广告费用直接给予社会公众,既能起到更好的宣传效果,又
内容提要:人工智能技术作为新一代科技革命的重要范式,在各国的科技竞赛中具有重要地位,然而“科技异化”始终如“达摩克利斯之剑”一般如影随形。在人工智能深度融入并影响我们生活的大背景下,从法律维度进行因应是新时代我国法治体系完善的重要环节。欧盟的《人工智能法案》作为世界上第一部人工智能专项规制文件,其建构思路具备一定的先进性与可借鉴性,从比较法视域探索其立法经验对我国的人工智能法律构建具有积极意义。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