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个时期,无论是人大系统的纸媒还是微信公众号,“面对面”这个词出现的频率相当高。有的是代表与选民面对面,有的是代表与法官面对面,更多的是代表与政府负责人面对面。结合政绩观学习教育,我们对面对面的问题进行了观察与思考,发现多数面对面是比较认真的,效果也比较明显。但有些面对面不尽如人意,甚至令人担忧。 停留在“面子上”。有的表面上热热闹闹,声势较大,排面也不小,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出席,人大代
在全党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是党中央着眼新时代发展全局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更是加强党的建设的关键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坚持从实际出发、按规律办事,自觉为人民出政绩、以实干出政绩。近年来,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省委的坚强领导下,始终将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摆在突出位置,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重要论述,紧密结合甘肃工作实际,把立党
内容摘要:人民性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最鲜明的理论品格与本质特征。习近平法治思想人民性具有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重大政治意义、实现良法善治的重大法治意义、增进人民福祉的重大社会意义、丰富人类法治文明的重大世界意义。习近平法治思想人民性涵盖人民是力量源泉、人民主体地位是根本立场、权益保障是基本目标、实现公平正义是价值追求等基本内涵。习近平法治思想人民性明确了科学民主立法、严格文明执法、公正高效司法、全民普法守法等基本要求。工作实践中必须通过强化理念引领、完善制度机制、提升法治能力、推动全民参与等方式,以切实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人民性。
内容摘要: 推动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贯通协调, 是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 是增强人大监督刚性、提升民主治理效能的重要举措。各级人大推进二者贯通协调的创新实践, 形成了平台共建型、过程嵌入型、议题互导型、主题活动型等主要方式, 同时还存在着协同机制不健全、贯通效果不明显、代表作用发挥不充分等问题, 应在党内监督主导下, 总结既有做法, 以制度建设为牵引、载体打造为承接、问题解决为指向、人大代表作用发挥为依托, 更好实现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的贯通协调, 切实发挥人大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内容摘要:透过陕甘宁革命根据地时期著名的“刘巧儿案”,既可理解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方法论精髓,亦可厘清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初始形成时空条件。马锡五审理该案以事实为根据、以《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基本原则为准绳,创造性运用传统中国“情理法”法律方法,将马克思主义婚姻自由观、爱情观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婚姻自主观、家庭伦理观有机结合,推动中国封建婚姻家庭制度迎来再造重塑的历史契机。从该案落地生根的社会主义婚姻制度兼具中西合璧的中道哲学色彩,是草原文化与农耕文化结合地带孕育的婚姻制度与文化,既尊重青年男女的性爱诉求,亦倡导白头偕老的郑重承诺,蕴含“一夫一妻制”的制度魅力。深入发掘阐释陕甘宁革命根据地时期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形成原因、家国文化机制与本源性文化传统,对建构中国婚姻家庭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具有重要方法论启示。
内容摘要: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定”和“决议”中, 有一部分是行使监督权作出的监督性决定。因为理论上未能清晰区分立法权、决定权和监督权等, 导致人们对监督性决定的核心特征认识不够清晰, 误将监督性决定视为决定权行使作出的具有监督效果的决定。通过分析监督的含义, 观察典型状态下的监督权行使, 可以发现监督权本身不含有创设新规范的权能。行使监督权进行的处置或提出的督促要求, 都只是对作为监督依据的已有规范的澄清或重申。据此可以将“决定”和“决议”中的监督性决定析出, 并结合《一地两检决定》和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性质与效力作了讨论和验证。
内容摘要: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法律性问题的决定”因具有在立法滞后、立法条件不成熟时满足规范需求并推动人大制度有效运行等功能, 在地方立法实践中被广泛运用。该类决定“直接或间接与公民权利义务相关”, 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应当加强其规范化机制建设。为此, 需通过推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权方式与内容的合比例性、规范制定程序和明确法律效力等方式实现规范化, 以促进“关于法律性问题的决定”之功能得以正当持续地发挥。
内容摘要:1994年预算法确立了人大监督与审计监督协同的预算监督格局,但由于实质监督能力不足,人大预算监督在实践中常依托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整改报告展开监督询问等,一定程度上形成对审计监督的路径依赖。2014年预算法修改时明确提出绩效原则,要求人大更加注重发挥其在预算过程中的民意表达功能,从监督目标和监督时效等方面对审计监督形成更强的补充作用,发挥出人大预算监督独特的制度效能。2014年以来的制度变化推动了地方人大探索从合规控制向绩效提升拓展的预算监督工作机制,促使人大预算监督与审计监督迈入协同互补发展的新阶段。
内容摘要: 执法检查制度是宪法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重要监督形式,承载着保障法律实施、促进依法行政与公正司法的关键使命。从制度规范与效能提升双重维度出发,并结合当前地方人大执法检查工作中的现实问题,系统分析该制度的缺陷与运行机制,从而提出相应的重构路径与优化策略,旨在为地方人大常委会提升执法检查效能提供理论支持与实践参考,进一步推动人大监督职能向更高水平发展。
内容摘要: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是否报送上一级人大机关, 是关涉人大监督体系整体效能与基层监督自主性的现实议题。立足监督法的制度框架, 简单化的“一律报送”或“一概不送”均存在局限, 应构建基于类型化分析的决策机制。工作实践中可从法律依据、功能价值与潜在风险三个维度厘清报送行为的逻辑基础, 进而以监督事项的重要性、代表性与影响范围为尺度, 提出分类报送的具体适用情形与除外情形, 并配套设计规范化的工作流程与反馈机制, 以期为优化上下级人大监督联动、提升监督实效提供可操作的规范路径。
内容摘要:人事任免监督是地方人大常委会法定职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事监督、法律监督与工作监督有机融合的关键制度载体,也是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路径。本文基于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实践,系统梳理其对政府部门行政正职依法履职监督的制度建构、运行模式与实践特征,剖析当前履职监督运行中的结构性短板,提出常态化监督、精准化问效、动态化管理、公开化赋能的优化路径,为地方人大健全任命干部履职监督体系、推动监督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提供实践参考。
内容摘要: 面对教育治理中资源配置不均、民意转化不畅、政策落实监督不足等问题, 地方人大依托人大制度组织优势和法定权能, 将群众诉求、代表履职、立法供给、监督问效和重大事项决定等环节贯通起来, 推动教育治理由行政主导型向制度协同型转化。厦门人大通过“小切口”立法夯实教育发展制度基础, 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方式构建闭环监督链条, 借助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优化教育资源配置, 并以代表议案建议办理机制推动群众关切进入制度议程, 形成了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代表履职协同联动的治理结构。厦门实践表明, 全过程人民民主在教育领域的价值, 集中体现为民意表达的制度化、治理过程的闭环化、政策落实的实效化与公共服务的可感化, 为地方人大参与民生治理、推进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具有示范意义的样本。
内容摘要: 古生物化石是不可再生的国家自然遗产与战略资源。当前,我国古生物化石保护面临法治层级不高、监管体制碎片化、保护与利用失衡、基层支撑薄弱、上下衔接不畅等全国共性难题,在资源型城市表现尤为突出。通过对山西阳泉“化石之城”特色立法实践的分析,系统梳理全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在法治供给、体制机制、价值转化、专业保障等方面的现实困境,深入阐释山西阳泉探索形成的“市级先行探索—省级统筹规范—国家顶层保障”三级立法联动模式,从权责法定、分级保护、价值转化、能力保障、层级协同五个维度,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经验,以期为完善全国古生物化石保护法治体系、以良法善治赋能资源型城市高质量转型提供理论支撑与实践路径。
内容摘要:“和谐”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明确的法律与政策支撑。结合2018年至2024年上海市地方性法规实践可见,“和谐”价值观已通过立法目的、工作原则、运行机制、权责划分、权利义务等形式融入地方立法,贯穿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各方面,覆盖国家、社会和个人等多个法治范畴。当前地方立法贯彻“和谐”价值观工作仍存在短板,部分法规未体现和谐价值导向,配套制度衔接不足,权利义务设置不够合理。立足立法要求与各地先进经验,需全面完善相关立法,将和谐价值观贯穿于地方立法全流程,依托立法审查、备案监督等举措,实现价值引领与法治规范深度融合。